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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(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)
 
    
  • 主题词: 环保 辐射 放射源 分类 公告
    发送:教育部,科技部,国防科工委,公安部,铁道部,交通部,信息产业部,农业部,商务部,卫生部,海关总署,质检总局,民航总局,中国科学院,国家邮政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(厅),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,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,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,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,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,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,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,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,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,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,中核集团四○四厂,中国同位素公司,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,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,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,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,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。
    附件:
    放射源分类办法
     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规定,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。
      一、放射源分类原则
    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,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,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、Ⅱ、Ⅲ、Ⅳ、Ⅴ类,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。
      (一)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。没有防护情况下,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;
      (二)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。没有防护情况下,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;
      (三)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。没有防护情况下,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,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;
      (四)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。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,但对长时间、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;
      (五)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。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。
      二、放射源分类表
     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。
       注:1.Am-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×105贝可。
       2.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,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,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。
      三、非密封源分类
     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。
     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、乙、丙三级,具体分级标准见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》(GB 18871-2002)。
     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。
     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、Ⅲ类放射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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